2008年9月4日,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与反倾销税令,基于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案的肯定性补贴、倾销与损害终裁结果,对我国应诉企业输美非公路用轮胎产品征收0~29.93%的反倾销税和2.45%~14%的反补贴税;未应诉企业适用210.48%的惩罚性反倾销税率和5.62%的全国平均反补贴税率。上述税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(史云庆编辑)